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 6 人 1 組織涉勾結外國勢力 公署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約談︱Yahoo

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 6 人 1 組織涉勾結外國勢力 公署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約談︱Yahoo

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 6 人 1 組織涉勾結外國勢力 公署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約談︱Yahoo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 6 人 1 組織涉勾結外國勢力 公署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約談︱Yahoo

【Yahoo 新聞報道】駐港國安公署及警方國安處今日(12 日)就一宗涉及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。今次是繼《香港國安法》在 2020 年 6 月底頒布實施、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在去年 3 月實施,以及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附屬法例上月刊憲後,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。

今次案件涉及 6 名人士及 1 個組織,他們被指涉嫌於 2020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間,干犯《香港國安法》第二十九條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。經公署署長批准,公署根據《維護國家安全(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)規例》第 3 條,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和配合,包括為公署對涉案人士安排約談。

國安處亦根據《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》附表 1 而獲得法庭手令,搜查 6 名涉案人士的住所,及涉案組織位於葵涌區的商業大廈的辦公室,檢取了包括銀行文件及器材等證物作進一步調查。

國安處亦對涉案人士進行會面,並根據《第 43 條實施細則》附表 2,按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所有旅行證件。案件仍在調查當中,國安處會繼續依法為公署提供協助和配合。

「23 條附屬法例」訂明本地部門須配合公署要求

上月中,政府表示會為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訂立附屬法例,及後以「先訂立,後審議」形式,短時間內於憲報發布《維護國家安全(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)規例》。根據規例第 3 條,「如公署署長或任何副署長批准公署為確定有否《香港國安法》 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而採取某項措施,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,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、便利、配合、支持和保障。」

至於《香港國安法》第五十五條,如牽涉 3 種情形的其中之一,經港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,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,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。3 種情形分別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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